首先,排他性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物权具有排他性即所有者对特定物享有排他权利。然而,数据具有可复制性,其原始副本在出售或转让后仍可保留,这与排他性要求相冲突。要求企业出售数据后删除原数据以满足排他性既不切实际也不符合数据特性,因此,如何在保持数据可复制性的同时实现排他性权利,是数据以存货人表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其次,生产过程认定复杂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的定义是“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而在现实中,很多数据产品和服务往往涉及众多的开发阶段,这会带来以下问题:其,这些开发阶段往往已经被无形资产准则所使用;其二,对于这些开发阶段能否被定义为生产过程缺乏依据;其三,就算这些开发阶段能被认定为生产过程,但由于开发项目往往是一项目一定制的,这会导致对生产过程的认定需要每个项目、每个系统甚至每个数据库重新确认,这会直接增加入表的成本,所以可实操性会非常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