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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大数据发展局制定支持数字经济发展部分政策实施细则

2020-11-30 00:00450市大数据发展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日照市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数字经济发展,近日,市大数据发展局印发实施了《<日照市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部分政策实施细则》。





《日照市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部分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日照市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日政办发〔2020〕2号),促进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加强和规范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日照市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中的各项政策,本细则所涉及的由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实施,未涉及的由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资金,由市、区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50%,区县级承担50%。市级资金从数字日照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 同一项目只可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项奖补政策。同一企业可叠加享受多项奖补政策。

第五条 申请奖补主体为企业的,应在日照市境内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奖补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新落户补贴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享受《山东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中企业总部落户奖补政策;

(二)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

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奖补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在我市设立总部的相关决策文本材料或协议;

(六)注册资本实缴证明;

(七)总部项目投资情况及相关审计报告;

(八)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满足条件并通过评审的企业,在享受省财政奖补的基础上,由财政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补贴,各级财政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企业注册并实缴注册资本后拨付40%,企业正式运营并纳税后拨付60%。

第七条 申请“网红”运营平台奖补的平台运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平台内“网红”产业相关企业达到15家,平台运营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

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奖补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平台运营单位以及平台内主要“网红”产业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

(四)平台运营单位以及平台内主要“网红”产业相关企业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满足条件并通过评审的平台运营单位,平台内全部创业项目年营收总额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市级“数字经济领军企业”“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奖补的企业,应为上年度由市大数据发展局评定的市级“数字经济领军企业”“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奖补资金申请表;

(二)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满足条件并通过评审的企业,财政给予市级“数字经济领军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市级“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已被评定为市级“数字经济成长型企业”后再次被评定为市级“数字经济领军企业”的,累计财政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申请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设备设施补助的企业,应为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奖补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设备设施采购合同、施工合同、资金往来证明、发票等资金投入证明;

(六)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满足条件并通过评审的企业,财政根据项目实际设备设施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申请数据中心用电补助的企业,应已享受山东省数据中心用电补助资金。

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奖补资金申请表;

(二)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满足条件并通过评审的企业,财政按照企业享受山东省数据中心用电补助资金的用电量标准,继续予以补助至每千瓦时0.33元。


第三章  奖补程序


第十一条 奖补申报采用逐级申报方式。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县、园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主体为市属国企的,可直接向市大数据发展局申报)。

第十二条 各区县、园区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负责。

第十三条 对初审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各区县、园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将其申报材料提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核。

第十四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园区提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大数据发展局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章  奖补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受奖补单位应合理分配使用奖补资金,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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